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,再次将公众目光聚焦于食品销售环节的违法问题。其中,销售已过保质期食品被明确认定为构成经营者“明知”的违法行为,这一司法认定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和规范价值。
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,法律红线不容触碰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明确规定,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、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。司法实践中,对于“经营者明知”的认定,直接关系到法律责任的大小与处罚的严厉程度。最高院通过典型案例释法,阐明只要经营者销售了过期食品,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不知情且履行了严格进货查验义务,否则即推定其“明知”,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这一认定标准,强化了经营者的主体责任。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,必须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,定期检查库存食品,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。简单以“未注意”“疏忽”为借口,难以逃避法律制裁。典型案例显示,涉事经营者往往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、高额罚款,乃至吊销许可证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,还可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,彰显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强力保护。
最高院的案例指导,也为基层执法与司法提供了清晰尺度。它警示所有食品销售者:食品安全无小事,敬畏法律、诚信经营是生存发展的底线。监管部门应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,利用技术手段实现溯源管理,对违法行为“零容忍”。公众也应提高维权意识,积极监督举报,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。
销售过期食品即属“明知”违法的司法认定,如同悬在经营者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,督促其时刻绷紧安全弦。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,才能让“舌尖上的安全”真正成为现实,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健康与信任。